参加葬礼不小心摔跤骨折,责任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一、葬礼举办方或场地管理方的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葬礼举办方或场地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导致参加者摔跤骨折,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 责任免除:若葬礼举办方或场地管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设施完好、设置了警示标志等,且摔跤骨折是由于参加者自身原因(如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等)导致,则举办方或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责任
若摔跤骨折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如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过失碰撞、场地内物品掉落砸伤等,则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葬礼举办方或场地管理方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自身责任
若摔跤骨折完全是由于参加者自身原因导致,如自身疏忽、未注意安全、身体原因等,且葬礼举办方或场地管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由参加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