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坍塌致摔伤的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超市作为经营场所,若因地面湿滑、有障碍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坍塌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伤,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超市因年久失修导致天花板坍塌,砸伤顾客,超市需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三人行为导致但超市有过失:若摔伤由第三人行为导致,但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超市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超市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顾客自身承担责任的情形
- 顾客重大过失:若顾客因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如奔跑、追逐打闹、玩手机分神)导致摔倒,且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需自行承担责任。
- 顾客自身健康原因:若顾客因自身突发疾病或身体平衡能力差等原因摔倒,且超市无过错,责任主要由顾客自己承担。
三、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
若超市和顾客都存在一定过错,如超市虽采取了防滑措施但不够充分,同时顾客也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责任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