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演员肖像权是否被侵权,需综合考虑以下核心要素:
一、未经同意的使用行为
- 核心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演员作为肖像权人,其肖像未经同意被擅自使用,即构成侵权前提。
- 使用场景:包括商业广告、产品包装、网络传播等,无论营利与否,均需获得授权。例如,商家未经演员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即属侵权。
二、使用目的与方式
- 营利性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演员肖像,如用于商品促销、品牌代言等,未经同意即构成侵权。
- 非营利但恶意使用:即使非营利,若恶意丑化、侮辱演员形象,如制作并传播恶意表情包,同样构成侵权。
三、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 损害后果:包括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如演员肖像被与负面事件关联,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名誉损害。
-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需由未经同意使用肖像的行为直接导致。例如,演员因肖像被非法使用而失去代言机会,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合理使用的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目的、历史文化研究与艺术创作等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但需符合使用范围、目的等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