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但需明确其处罚权来源于该法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授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城管部门的处罚权来源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版)》第八条:
- 法规原文: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 解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其中涵盖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这意味着,在涉及城市管理范畴内的食品药品监管违法行为时,城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二、城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的具体情形
- 食品摊贩的违规经营:
- 情形描述: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食品摊贩若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或未按照备案卡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该行为同时违反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城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 法规依据:虽然《食品安全法》主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食品摊贩作为食品经营的一种形式,其经营活动也需遵守该法。当食品摊贩的违规行为同时影响城市管理秩序时,城管部门可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店外经营:
- 情形描述: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将食品或相关经营工具、设备等放置在店外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且该行为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城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 法规依据:此类行为既违反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关于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也可能涉及《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的要求。城管部门在处罚时,可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进行综合处理。
- 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情形描述: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市管理区域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且该行为同时违反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宣传和标签标识的要求,城管部门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法规依据:此类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交叉领域,城管部门在处罚时需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三、城管部门处罚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 调查取证:
- 城管部门在发现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且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处罚决定。
- 告知权利: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城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作出处罚决定:
-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管部门应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应明确载明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和履行方式等事项。
- 执行与监督:
- 当事人应按时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的,城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城管部门也应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处罚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