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废水超标,其处罚主体及措施主要依据废水排放的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水体,造成水污染的情形
- 监管部门:环保部门是主要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店废水排放是否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法律依据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若餐饮店废水超标排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影响排水设施运行的情形
- 监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对餐饮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管。
- 法律依据及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若餐饮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废水排放中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的情形
- 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污水中含有的固体废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
- 法律依据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若餐饮店在废水排放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