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通常由环境主管部门(如环保局)在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后,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移送主体与条件
- 移送主体:环境主管部门,如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若发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移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可构成污染环境罪。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若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行为涉嫌犯罪,即应启动移送程序。
二、移送程序
- 调查取证:环保局在移送前,需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在内的充分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 内部审批:调查终结后,环保局需提出移送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正式移送公安机关。
- 移送材料:移送时,环保局需提交包括《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等在内的完整资料。
- 公安机关接收与处理: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书面通知环保局。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为环保局移送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如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等程序,确保了案件移送后的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