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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属不属于无因管理

时间:2025-11-25 12:02:19

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也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见义勇为则是指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
从定义上来看,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见义勇为者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去实施救助行为,这与无因管理中“未受委托,也无法定义务”的要件相吻合。
  2. 见义勇为者主观上具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救助行为,并因此支出劳务或费用。这与无因管理中“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的要件相一致。
  3. 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与无因管理中“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相符合。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因为它具备了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也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无因管理原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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