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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25 14:29:20
存在需要自己举证才能获得赔偿的人格权受辱案例。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在人格权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侮辱并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时,通常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可能包括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书面侮辱材料等。
在实际案例中,若某人因被当街辱骂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并寻求赔偿,需自行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如辱骂现场的录音录像、目击者的证言、因辱骂导致的医疗记录或心理咨询记录等,以证明辱骂行为的存在、精神损害的严重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将根据这些证据来判定是否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