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玩闹过程中一方受伤,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涉及一般侵权责任、自甘风险原则或组织者责任。
- 一般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一方在玩闹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受伤,如恶意推搡、使用危险物品等,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自甘风险原则:
-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若玩闹活动具有风险性,且受害人自愿参与,则因正常活动导致的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伤害,其他参加者无需赔偿。
- 组织者责任:
- 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玩闹活动有组织者,且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提供安全设施等,则组织者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