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无凭无据无端持续侮辱诽谤另一方且拒不停止,引发冲突时,主要责任应由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一方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无端持续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无端持续侮辱诽谤他人,且拒不停止,显然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若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若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