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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区别

时间:2025-12-06 11:35:58

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1. 犯罪主体
    •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等。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2. 犯罪行为
    • 环境监管失职罪: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如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准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3. 犯罪客体
    • 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正常监管活动及生态环境安全。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4. 法律后果
    • 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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