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政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的认定,主要依据其行为是否持续存在且未停止,以及是否持续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行为持续存在
- 虚假宣传行为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包括多种情形,如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若这些虚假宣传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未得到纠正或停止,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 未采取纠正措施:若经营者发现其广告或宣传存在虚假内容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更正等措施,导致虚假信息继续传播,误导消费者,也视为行为持续存在。
二、持续误导消费者
- 消费者误解的持续性:虚假宣传行为需达到足以引起公众误解的程度,且这种误解在行为持续期间内一直存在。若虚假宣传已停止,但消费者因之前的信息仍存在误解,且该误解未因新信息的出现而消除,则可能不构成继续状态,但经营者仍需对之前的虚假宣传行为负责。
- 影响购买决策:虚假宣传必须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买行为。若虚假宣传持续存在,且持续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者,监督检查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 民事赔偿:因虚假宣传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民事赔偿,包括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