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2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同时也存在一定联系,以下从区别与联系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 定义与性质
-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本质是利益取得的无正当依据性,不强调行为的违法性。例如,误将货款转至他人账户,即构成不当得利。
-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对某种权益的保护规定。例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即构成侵权。
- 构成要件
- 不当得利:包括一方获得利益(财产的积极增加或消极增加)、他方受到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或应得利益的丧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要求得利人主观上有过错。
- 侵权行为: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后果
- 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善意受益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受益人需返还全部利益及孳息。若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责任。
- 侵权行为:主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严重时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 举证责任
- 不当得利:受损人需证明一方获得利益、自己受到损失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受损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受益人。
- 侵权行为:一般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过错。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联系
- 交叉情况:某些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不当得利产生,如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获益。
- 独立性:并非所有不当得利源于侵权,也非所有侵权产生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