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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

时间:2025-12-09 12:08:58

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基本赔偿原则

  •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惩罚性赔偿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 例外情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范围
  •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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