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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方同意录制视频 对外发布是否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5-12-09 12:31:06

经对方同意录制视频并对外发布,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且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肖像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未经同意的公开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
二、经同意发布视频的合法性

  1. 同意的有效性:若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录制并发布视频,且该同意是自愿、真实、明确的,则发布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同意的范围应明确,包括发布平台、用途、期限等。
  2. 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使获得同意,若发布行为涉及丑化、污损肖像权人形象,或利用肖像进行违法活动,仍可能构成侵权。
    三、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行为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3.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4.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7.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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