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跳楼落在自家门口,是否可以找家属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方无过错的情况
- 若跳楼者因自身原因(如自杀)导致死亡,且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
-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无安全隐患、未疏忽管理),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举例:跳楼者因个人情绪问题选择自杀,房屋结构安全且无管理疏漏,此时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无需补偿。
二、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
- 若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
-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管理疏忽(如未设置防护栏、未及时清理危险物品)导致跳楼者死亡或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责任。
- 举例:房屋阳台护栏缺失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跳楼者因此坠落至他人门口,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若跳楼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第三方可向跳楼者家属主张赔偿:
- 解释:若跳楼行为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如砸伤路人、损坏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受害者可要求跳楼者家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 举例:跳楼者坠落时砸伤路人,路人可要求跳楼者家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