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摔伤,居委会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居委会是否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以下从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居委会需担责的情况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设施维护不善:若小区内公共设施(如道路、台阶等)存在损坏、松动等安全隐患,居委会未及时发现并修复,导致业主摔伤,需承担责任。例如,台阶砖块松动未及时维修,业主踩空摔倒受伤,居委会存在过错。
- 环境管理不善:小区内存在积水、积雪、结冰等情况,或杂物堆积影响通行,居委会未及时清理,导致业主滑倒或绊倒摔伤,应负责。如冬季下雪后未及时清扫积雪,业主滑倒骨折,居委会需担责。
- 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导致危险的区域或情况(如施工区域、坑洼地带等),居委会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业主因不知情进入而摔伤,需承担一定责任。
- 存在过错行为
- 若居委会的管理行为直接导致业主摔伤,如不合理堆放建筑材料占用通行道路,导致业主绕行时摔伤,应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居委会无责任的情况
- 业主自身原因
- 若业主因自身疏忽、不小心或故意做出危险行为而摔伤,且居委会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居委会无需承担责任。例如,业主因玩手机未注意路况而摔倒,居委会对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并无不当,故不担责。
- 不可抗力因素
- 因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小区环境瞬间发生危险,且居委会在灾害发生后已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处理,但业主仍在此期间摔伤,居委会通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