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保护,相关保护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安机关
- 职责: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主要力量。当未成年人遭受遗弃或虐待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置,并依法调查处理。
二、民政部门
- 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福利事务。对于遭受遗弃或虐待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提供临时庇护场所,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为未成年人安排合适的收养家庭或寄养机构进行长期安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指出,具有特定情形的未成年人,如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民政部门应依法进行临时监护。
三、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 职责: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了解未成年人遭受遗弃或虐待的情况后,有责任及时介入并提供帮助。它们可协助未成年人联系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护。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时,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四、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 职责: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们可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其走出困境并恢复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