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精神自由权则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解释。
- 身体自由权: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 解释:身体自由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的自主支配和行动自由。非法拘禁、限制公民行动、妨碍公民正常通行等行为,都构成对身体自由权的侵犯。
- 精神自由权: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直接提及“精神自由权”这一术语,但可以从第一千零一条关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中,间接推导出精神自由权的重要性。因为人格尊严涵盖了与人的精神活动密切相关的名誉、姓名、肖像等权利。
- 解释:精神自由权保护的是公民的思维自由和意志自由。任何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干扰公民正常思维、决策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精神自由权的侵犯。
此外,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如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人身自由权利的完整体系,保障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自由。
请注意,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