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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2-11 05:24:35
组织文艺比赛时若造成伤害,组织者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判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时,有责任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在活动中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损害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自甘风险”的原则,即参与者在选择参与具有风险性的活动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但若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