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食链进货销售记录未做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与警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首先责令食品经营者改正未做进货销售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 罚款:若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食品经营者停产停业,甚至吊销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