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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轻伤一级鉴定内容

时间:2025-12-12 10:16:05

头部轻伤一级的鉴定内容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一、头皮损伤

  1.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达到20.0厘米以上。
  2. 头皮撕脱伤或缺损: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或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
  3. 颅骨骨折:出现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二、脑损伤
  4. 脑挫(裂)伤:包括脑挫伤和脑裂伤,均属于较严重的脑损伤。
  5. 颅内出血:涵盖各种类型的颅内出血,如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等。
  6. 其他严重脑损伤: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也属于轻伤一级的范畴。
    三、面部损伤(与头部紧密相关部分)
  7. 面部创口或瘢痕: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厘米以上;或多个创口及瘢痕累计长度达10.0厘米以上。
  8. 眼睑外翻:一侧眼睑中度外翻,或双侧眼睑轻度外翻,影响容貌及功能。
  9. 耳廓损伤:耳廓离断、缺损或挛缩畸形,累计面积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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