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他人来家中吃饭,对方孩子从窗户摔下死亡,责任与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一、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义务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公共场所,但家庭作为私人场所,在邀请他人进入时,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 义务内容: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需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窗户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无损坏或老化现象,且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如安装防护栏、设置警示标识等。
二、责任划分与赔偿
- 完全责任:若房屋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如窗户无防护栏、玻璃易碎且未设置警示,且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孩子摔下死亡,则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 部分责任:若房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已采取部分防护措施,或孩子监护人存在监护疏忽,如未看管好孩子、允许孩子独自靠近窗户等,则双方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 无责任:若房屋无安全隐患,窗户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且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如告知孩子远离窗户、注意安全等,则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