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手机:15507343551(助理)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2-13 08:34:31
殴打他人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措施如下: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如果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在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下,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可以采取的拘留措施最长为五日,同时也可以选择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