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货的定罪量刑是以销售金额为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金额的计算方法
- 已销售部分: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即已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若销售行为跨越不同时间段或地区,且价格有所波动,应分别计算各时间段或地区的销售金额,然后累加得出总销售金额。
- 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若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则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