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损坏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责任主体认定
- 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市政设施(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上述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 特殊情况:若市政设施倒塌、塌陷非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是由于设施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划分原则
- 过错推定原则:在市政设施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加害人(市政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的可能过错,而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 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应基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和间接损失(如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等)。
三、追偿权行使
若市政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发现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责任最终归属的明确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