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上课受伤,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同时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学校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存在疏忽或管理不善,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赔偿责任的确定
-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受伤小孩的年龄、受伤情况、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等因素。
- 如果伤害是由学校的过错或管理不善直接导致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赔偿责任。
- 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但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或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学校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小孩在学校上课受伤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且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学校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