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案件中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主要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但具体承担方式可能因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 基本原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这意味着,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通常需要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 不同情形下的费用承担:
- 败诉方承担:若经过鉴定后,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胜诉,鉴定费用往往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败诉方需为其错误的主张或抗辩行为负责,包括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
- 双方协商分担: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通过协商分担鉴定费用,这通常发生在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有一定责任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中。
- 按比例分担:法院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双方的过错程度、鉴定结果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鉴定费用。
- 特殊情形: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法律可能有特别规定。在这些案件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可能与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相关联。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若一方被认定为全责,则该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