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售卖霉变食物,主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赔偿与首负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霉变食物)而受到损害的,有权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 惩罚性赔偿: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霉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商超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欺诈行为的处罚:若商超明知食品霉变仍进行销售,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