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未经出厂检验将面临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需按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肉制品未经出厂检验,属违法行为,将面临:
- 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包括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 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其他相关法规:如涉及肉类检验检疫,还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二、刑事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