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一同出游,其中一人意外摔死,另外两人是否有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侵权责任角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另外两人在出游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故意推搡、恶意挑衅等,导致摔死事件发生,那么他们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若另外两人无过错:即他们未实施任何可能导致摔死事件发生的行为,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如提醒注意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寻求救援等,则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自甘风险角度
- 若出游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徒步探险、攀岩等,且摔死者自愿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在此情况下:若另外两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无需对摔死者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组织者责任角度
- 若三人出游活动存在组织者:且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等,导致摔死事件发生,那么组织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若另外两人并非组织者: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则通常无需承担组织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