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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司法解释中虚假信息的认定

时间:2025-12-17 18:43:19

诽谤司法解释中虚假信息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并结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虚假信息认定的详细分析
一、虚假信息的本质特征

  1. 捏造事实:虚假信息必须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的,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言论。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内容虚假仍进行编造。
  2. 足以贬损他人名誉:虚假信息必须达到能够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程度。如果散布的内容虽然虚假,但并未对他人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则不构成诽谤罪中的虚假信息。
    二、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
  3. 情节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诽谤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通常包括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情形。
  4. 散布方式与范围:虚假信息必须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公开传播,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传播范围越广,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可能越大,情节也可能越严重。
  5. 因果关系:需要证明虚假信息的散布与被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是由行为人散布的虚假信息直接导致的。
    三、不构成虚假信息的情形
  6. 真实信息: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信息,即使对他人名誉不利,也不构成诽谤罪中的虚假信息。
  7. 正当舆论监督与善意检举控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揭露,或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以及出于善意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即使事实掌握上有偏差,也不应简单认定为诽谤罪中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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