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受伤过程有打车记录但无去医院记录,该打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需分情况讨论,但单独来看其证明力有限,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打车记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与内容
打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或书证范畴,它记录了小孩受伤后被送往某地的行程信息。然而,这一记录本身仅能证明小孩在某个时间点被送往了某个地方,但无法直接证明小孩受伤的原因、程度及是否与特定事件相关。
二、证据的要求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紧密关联。打车记录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如现场监控、目击者证言等,以证明小孩受伤与特定事件之间的关联性。
-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等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打车记录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从打车平台官方渠道下载,并确保其未被篡改。
- 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打车记录需真实反映小孩受伤后的行程情况,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三、证明力的认定
- 综合判断:法官在认定打车记录的证明力时,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单独依赖打车记录往往难以完整证明小孩受伤的全过程及原因。
- 与其他证据结合:打车记录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即便未直接去医院,后续治疗记录也可作为补充)、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瑕疵影响:如果打车记录存在瑕疵或疑点,如时间、地点与案件事实不符,或记录被篡改等,可能会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