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若确实不知情且未造成人员伤害,一般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按特殊情况认定,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况
- 主观非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即没有意识到所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那么其行为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证据要求严格:实践中,“不知情”的认定较为严格,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断,如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有合理审查义务及履行情况等。只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才能排除其犯罪故意。
- 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况
- 特殊情况认定: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如食品的来源、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等因素,足以认定销售者应当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所销售食品可能有毒有害,仍进行销售的,则不能认定为不知情销售。此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 量刑幅度:一般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范围内进行量刑。由于未造成人员伤害,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