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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7 05:32:44
一房多卖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
“一房多卖”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多个不同的买受人。而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在一房多卖的情境中,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最后一个买受人即便卖房者是无权处分(比如之前已经把房子卖给别人并完成过户,但又将房子转卖给该买受人),该买受人也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房屋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收回房屋,只能向卖房者主张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1. 买受人非善意
含义 :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受让房屋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如果买受人明知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或者根据一般的交易经验和常识应当知道出卖人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却仍然与出卖人进行交易,就不能认定为善意。
举例 :甲将房屋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丙在与甲交易前,通过邻居得知该房屋已经卖给了乙,但仍然与甲签订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丙就不构成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未以合理价格转让
含义 :合理价格是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买受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房屋,可能被认为存在不合理的交易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举例 :市场上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 2 万元,而出卖人以每平方米 5000 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买受人,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一般不能认定为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要求。
3. 未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
含义 :对于房屋这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买受人虽然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满足善意和合理价格等条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举例 :甲将房屋先后卖给乙和丙,丙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但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乙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丙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