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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01 21:39:47
你儿子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儿媳二级残疾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对于你儿子一级精神残疾的情况,如果他在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正确表达结婚意愿时,自愿与女方结婚,且双方均无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是可以结婚的。不过,如果他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无法准确表达结婚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下进行结婚登记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
婚前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精神残疾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一方的精神残疾状况可能对另一方的生活、婚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你儿子一级精神残疾的情况,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儿媳;同理,儿媳若有影响婚姻的相关病情,也应如实告知你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