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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1-01 22:28:58
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二级残疾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可以结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只要您儿子和儿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结婚是完全自愿,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可以结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者禁止结婚的规定,也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单纯从残疾情况来看,不会影响他们结婚。
特殊情况说明
不过,如果您儿子因为一级精神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结婚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结婚的,因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对结婚这一重大民事行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部分辨认自己行为,但结婚行为较为复杂且影响重大,一般也难以作出完整、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您儿子在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间隙期,能够清晰表达结婚意愿,满足结婚的其他法定条件,是可以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