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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2 03:40:49
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二级残疾通常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除此之外,并没有禁止残疾人结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您儿子和儿媳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同时符合以下结婚的条件,就可以结婚: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考虑到您儿子是一级精神残疾,在判断他是否具有完全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比较复杂。如果他在精神正常、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自愿与女方结婚,这是符合“双方完全自愿”条件的;若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可能就无法准确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关于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您儿子的一级精神残疾如果属于重大疾病范畴,那么在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女方,女方也有义务将自己二级残疾的情况如实告知您儿子(前提是您儿子有理解认知能力)。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