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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2 07:49:32
从法律层面来看,儿子一级精神残疾、儿媳二级残疾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只要儿子在精神状况能够做出自愿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时,与儿媳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可以结婚。
关于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儿子的精神残疾状况属于重大疾病范畴,那么在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儿媳,儿媳也应将自己的残疾情况如实告知儿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家庭是否能够在生活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和照顾等,以确保婚后两人能够有相对稳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