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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2 09:10:22
从法律层面来看,您儿子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儿媳二级残疾人是可以结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可以结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也就是说,只要您儿子和儿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就可以结婚。之前《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条款,在《民法典》中已经被删除,这意味着即使一方或双方存在残疾等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状况,不再以此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特殊情况考量
不过,由于您儿子是一级精神残疾人,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婚的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相对复杂。如果您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认识结婚这一行为及其后果,那么可能难以认定其结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在实践中,可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例如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人员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如果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您儿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无法亲自实施结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精神状况正常、能够理解结婚行为意义的情况下作出的自愿结婚意思表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