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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0 17:19:45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中。以下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比如某些特定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可能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天。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抗辩与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这说明,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那么就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些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些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说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或者中止、中断的事由。同时,当事人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