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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措施实行什么管理

时间:2025-12-17 11:16:38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制度,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 失信信息的删除与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失信信息的删除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其他特定情形下,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等,人民法院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部分删除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这一规定体现了失信惩戒措施的动态管理特性,即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和执行程序的变化,及时调整失信信息。
  3. 失信惩戒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人民法院在失信惩戒措施的管理中,不仅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还负责根据执行情况及时更新和删除失信信息。同时,这一制度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失信惩戒措施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失信惩戒措施实行的是动态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纳入、删除与更新规定,以及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失信惩戒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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