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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6 14:54:53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职业放贷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通常会谨慎处理,并且会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认定职业放贷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法院对职业放贷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方式
严格审查借贷合同效力 :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利息处理 :对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通常不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给予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涉嫌犯罪的移送 :如果职业放贷人在放贷过程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会将有关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
放贷行为的经常性
各地司法实践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一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把握。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从实践来看,通常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放贷行为的经常性。
借贷目的的营利性
认定考量因素 :主要看是否以收取利息、费用等为目的。如果出借人收取的利息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或者通过变相手段增加借款人负担以获取高额回报,就可能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比如,除了约定高额利息外,还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导致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远远超出合理范围。
出借对象的不特定性
认定方式 :职业放贷人通常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如果出借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向多个不同的主体出借资金,这些主体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关系,一般可以认定为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例如,放贷人通过网络平台、街头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放贷业务,吸引不特定的人前来借款,就符合这一特征。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如果出借人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就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可作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