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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用连锁店名字侵权吗

时间:2025-11-11 02:51:36

摆摊使用连锁店名字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包括商标注册情况、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存在恶意抢注或傍名牌行为等多个因素。

一、商标注册与专用权
  1. 注册商标情况
  • 若连锁店名称已注册为商标,并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其他店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似名称,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若连锁店名称未注册商标,但具有独特性、显著性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消费者识别品牌的重要标识,则擅自使用该名称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1. 商标知名度与混淆可能性
  • 名称的相似性若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原连锁店的合法权益。判断混淆可能性时,需考虑名称的相似程度、商品/服务的关联度、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及市场环境等因素。
二、恶意抢注与傍名牌行为
  1. 恶意抢注行为
  • 其他店铺若故意使用与连锁店相似的名字,意图通过混淆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如模仿知名品牌、蹭热度等,这种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1. 非恶意情况
  • 若非出于恶意抢注或傍名牌目的,而是由于巧合或其他原因使用了相同名字,且未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充分证据证明非恶意性。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 企业名称登记规定
  •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以避免消费者混淆和市场不正当竞争。
  1. 实际操作建议
  • 商家在选择店铺名字时,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商标查询,确保所选名称不与已有知名品牌或注册商标重复或相似。对于疑似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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