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并非完全以在先商标知名为绝对要件,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认定恶意抢注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恶意抢注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
-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
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客观要件以及损害后果要件。其中,客观要件中明确提到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主观要件:
- 恶意: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其抢注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却仍故意为之。这表现为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的动机,如囤积商标以高价出售、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
- 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为了正常使用,而是为了通过阻碍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或囤积商标以待高价回购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行为要件:
- 不正当手段: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采取隐瞒或虚构事实、滥用优势地位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获取商标注册权。
- 抢先注册:在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上抢先注册,或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图形、文字或组合进行注册。
- 客观要件:
-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他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并且该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是认定恶意抢注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但并非绝对要件。即,即使商标尚未达到广泛知名的程度,但只要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抢注,仍可能构成恶意抢注。
- 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也可能成为被抢注的对象。
- 损害后果要件:
- 实际损失或潜在威胁:恶意抢注行为会给原权利人造成实际的损失或潜在的威胁,如无法正常使用其商标、市场份额下降、品牌声誉受损等。
三、在先商标知名度的相对性
虽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是认定恶意抢注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并不意味着商标必须达到广泛知名的程度。商标的知名度是相对的,取决于其使用范围、目标受众以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即使商标尚未在广泛范围内知名,但只要在其特定领域或地区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抢注,仍可能构成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