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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5-11-11 10:27:49

交通肇事逃逸在特定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肇事逃逸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关系

  1. 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主观意图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主动追求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2.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3. 肇事逃逸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肇事逃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4. 行为性质升级:肇事后继续驾驶车辆横冲直撞,或在高速公路逆行等行为,已超出单纯逃逸范畴,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
  5. 危害结果扩大: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该结果与逃逸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6. 主观心态转化: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放任结果发生,体现间接故意心态。
    三、法律依据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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