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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时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5-04 00:51:40

货物损坏时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甲公司与A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A运输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丙地。A运输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输到乙地后,转由B运输公司(第二承运人)继续运往丙地。结果在B运输公司运输区段,货物因B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发生损坏。此时,A运输公司作为与甲公司订立合同的承运人,需要和B运输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既可以要求A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B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

    非同一运输方式联运 :如果不是以同一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即多式联运,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与经营人的约定承担责任,而不一定是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乙公司委托C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一批货物,C经营人安排先通过铁路运输(由D铁路运输公司负责该区段),再通过公路运输(由E公路运输公司负责该区段)。货物在公路运输区段损坏。此时,乙公司通常先找C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求赔偿,C经营人赔偿后,再按照其与E公路运输公司的约定进行追偿,D铁路运输公司一般不与E公路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免责事由 :如果第一承运人或第二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该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案例 :在上述A运输公司和B运输公司联运的案例中,如果货物损坏是因为遭遇罕见的泥石流(不可抗力)导致的,B运输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那么B运输公司可以免责,A运输公司也无需就该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与B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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