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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06 18:38:22
这种约定是不合法的,即便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通常也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强制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劳动合同中“公司提前三十日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了,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员工通常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虽然员工在包含该条款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由于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当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时,只要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员工就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