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修路老人摔倒受伤,是否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 施工方责任:若施工方在修路过程中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搭建防护栏等,导致老人摔倒受伤,则施工方需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管理部门责任:道路管理部门若对施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方的违规行为,也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连带责任。
- 老人自身责任:若老人因自身原因摔倒,如走路时玩手机、注意力不集中、奔跑打闹等,且施工方和管理部门无过错,则老人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若施工方或管理部门存在部分过错,如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老人自身也有一定疏忽,则双方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