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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05-12 15:05:05
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仍然购买,出卖人通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通常情形
当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却依然决定购买,那么可以视为其自愿接受该瑕疵,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从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买受人的这种明知行为构成了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既然其愿意承受有瑕疵的标的物,就不能再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甲知道乙所卖的二手车发动机存在故障,但因为价格便宜仍然购买,事后就不能以发动机故障为由要求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特殊情形
出卖人恶意不告知 :如果出卖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隐蔽的、更严重的其他瑕疵,即使买受人明知部分瑕疵而购买,出卖人对于这些未告知的瑕疵仍需承担责任。
比如,买受人在购买一批旧机器设备时,已知设备外观有磨损,但出卖人故意隐瞒了设备关键部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一重大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对于该关键部件的质量问题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违反强制性规定 :即便买受人明知瑕疵购买,但如果标的物的瑕疵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例如,出卖的食品虽买受人明知存在一定过期情况仍购买,但食品过期本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明知为由而不承担相应责任,依然要对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责任。